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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结构调整中规避债务的形式

发布日期:2012-12-31

  王裕 登波 

  当前经济生活中大家最关心和议论最集中的难题,是部分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陷于不同程度的困境。究其原因,有多方面。其中主要是长期以来“小而全、大而全”的重复建设过于严重,这也是调整结构的要害所在,而合理配置资源,提高资源利用效率,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基本出路。除兼并和转产外,对少数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和破产也势在必行。然而,在企业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,也有极少数企业利用种种手段对抗法律、规避债务,最后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。下文介绍企业经济结构调整中规避债务的三种形式。

  假破产真逃债

  受地方利益的驱动,不少地方利用假破产的形式来规避债务,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,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,轰动一时的永安市第一塑料厂破产案即属此例,这是一起在全国法院系统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典型案例。福建省永安市第一塑料厂在1996年5月9日和13日,先后两次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书,并提交了市经委同意破产的批文。永安市法院经审查认为,该厂严重亏损,无力清偿到期债务,已具备破产条件,决定受理此案,并于 5月15日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。永安市经委遂于同年10月18日向市工商局申请开办永安市塑料厂,接收了原厂职工 697名,利用原厂房、设备进行生产经营。12月20日,永安市法院认定该厂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,其余额已不足以清偿第一顺序,裁定57位债权人的债权及拖欠的税款不再清偿,并宣布破产程序终结。

  去年3月27日,新华社《国内动态清样》第909期,以《永安市第一塑料厂假破产真废债 57家债权人的3800多万元资金大部分受损》为题刊登了此事。 4月7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要求福建高院了解情况,福建高院即通知三明市中级法院审查此案,事情终于水落石出,问题的关键是永安市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适用了国发(1994)59号文件。永安市不是国家规定的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,不能适用国发(1994)59号文件。永安市法院套用该文件,将资产所得2100万元优先安置职工,属适用法律不当。 4月16日,永安市政府作出《关于纠正永安市第一塑料厂破产的决定》,决定撤销永安市塑料厂,恢复永安市第一塑料厂,此案终得纠正。

 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,不难看出,不少地方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不适当适用国发(1994)59号文件来处理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破产案,且没有做到厂关人走,破产是假,逃债是真。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,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,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也使法院心有余而力不足,使得不少企业没有达到破产的目的,且逃避了债务,损害了债权人和国家的利益。

  放烟幕,化整为零 

  这种规避债务的主要方法是将原企业分立,即一个企业裂变成其他多个法人企业,原企业的债务不翼而飞,谁也不愿承担,而原企业的债权却转移给派生的企业,使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。这在当前一些地方结构调整过程中屡有发生。某县煤炭公司因经营不善,导致巨额亏损,外欠债务高达 500多万元,债权仅有 120余万元,其主管部门灵机一动,将县煤炭公司一分为三,成立了县实业煤炭公司、县恒业煤炭公司、县伟业煤炭公司三家企业,人员财产全部从县煤炭公司划出,县煤炭公司的 120万元债权也平均划给后成立的三家公司,债务却挂在了县煤炭公司主管部门物资局的帐上,明眼人不难看出,这是典型的化整为零。法律是不会让其讨到便宜的。去年 6月,某机械厂以返还购煤款为由将物资局作为被告推上了法庭。法院经过调查核实后,又追加分裂出去的三家煤炭公司为共同被告,并且作出判决,限令物资局及其派生的三家煤炭公司返还原告购煤款本息合计45万元,且互负联带责任。因为从法律角度上讲,县物资局的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,不受法律保护,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,其结果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。 

  耍诡计,金蝉脱壳

  这种情况就是保留原来的企业,但却用原企业的人、财、物重新进行工商登记,成立一个新企业,而原先的企业只留下空壳,新企业享有债权,原企业只承担债务。索债的人很快会发现,他们面对的是一个没有任何财产的企业,债权当然很难实现。某化工厂拖欠某公司大量债务,该公司久索不还,愤而起诉,法院很快判令化工厂归还本息合计30余万元。判决生效后,化工厂仍拒绝履行债务,当法院强制执行时,发现该化工厂内又成立了一家胜利化工厂,原来的化工厂仅剩下几十个老弱病残职工,大部分财产划归了胜利化工厂。法院依法查封了胜利化工厂的财产,使化工厂逃避债务的企图落了空。

  《民法通则》第44条明文规定:企业法人分立、合并、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。第49条还规定对抽逃资金、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,除法人承担责任外,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、罚款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法律的规定是详尽而又明了的,但就有一些人视法律为儿戏,我行我素。不可否认,我国目前正面临着国有企业的重大变革,围绕资产重组、利益调整,必将牵动社会各个方面的神经。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法制经济,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,在经济活动中利用投机方式来规避法律、逃避债务是不可取的,也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。